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柳州市委、柳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结合柳州实际,提出十二条税收政策支持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全力支持柳州市企业稳定发展、投身疫情抗击工作。

1、防控重点企业 多项政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生活相关企业 均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防护物资生产 优先落实政策

对于提供医疗服务、生产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4、疫情导致困难 核准享受减免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申报缴款困难 依法申请延期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6、个体可调定额 登记容缺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其延长承诺期限。

7、税前扣除加码 优化退税支持

积极落实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的研发费支出、公益捐赠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快疫情防控企业退税审批,简化退税审批流程,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中优先予以支持。

8、优惠政策尽享 保障生产生活

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物资供应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9、防控政府补助 作不征税收入

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0、放开发票限制 助力企业销售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暂不限制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11、困难企业亏损 结转年限延长

对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2、防疫相关福利 不计个人收入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