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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7-31 10:35: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1419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0日        

 


附件:

 

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普遍实施“非禁即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活力。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做好2019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实现企业开办手续1个工作日内办结。实施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应用。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进一步优化名称登记审核流程。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完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系统,简化注销登记程序。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小微企业示范园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示范园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支持“千企技改”(高成长性企业技术改造)、东部中小企业产业转移、桂酒产业升级、百项重大工业项目四大工程等项目建设。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充分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可持续增长。探索建立金融服务联盟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开展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

(五)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加入平台,聚焦供应链融资,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构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上下游小微企业融资供应链;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应收账款融资扶持政策措施,按照达成融资交易的成交额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不断盘活企业应收账款等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

(六)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宣导、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全面落实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奖补政策。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三、打造百家小微企业示范园

(七)支持小微企业示范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集聚区内采用“园中园”方式建设和运营小微企业示范园,优先引导低消耗、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力争到2021年培育100家产业特色鲜明的小微企业示范园。自治区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示范园建设,对小微企业示范园环保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现有政策给予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入驻企业免租金三年,将小微企业示范园打造成为创业创新项目产业化的成长平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

四、支持千家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八)加快建设广西工业云服务平台。从2019年开始,用2年时间实施“千家企业上云行动”,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有序推动企业上云。自治区财政通过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业务应用上云,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企业上云列入重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云平台服务商采取优惠折扣等形式,共同推动企业上云。支持电信运营商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服务能力。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九)实施万人培训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资本特别是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作用,调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各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增加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能力,力争用3年时间为万名中小微企业在职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工业高质量发展企业管理队伍和工匠队伍。

六、鼓励“个转企”、“小升规”

(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转企”办理程序,按照注销、企业新设程序进行;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住所(经营场所)不变,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在“个转企”过程中,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按规定免征契税。

(十一)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自治区通过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018—2019年新增上规工业企业每家10万元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十二)培育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作为扶持创新创业的重要抓手,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帮扶和服务新创企业成长。加大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支持力度,通过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特色载体,以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适当奖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给予适当支持。

八、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优化中小企业服务。引导优质专业服务机构聚集,充实服务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打造以融资为核心,以政策解读、培训、信息化、信用评级、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外贸综合、科技成果转换、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为基础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大力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区中小企业服务能力提升。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组织保障。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统筹协调和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中小企业发展。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督导评估。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对国家、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全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推动全区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


文章关键词: 企业 健康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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