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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帖: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2024-01-22 08:27: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88 评论(0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文章关键词: 免征 政府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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