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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7-08 09:41:59   来源: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258 评论(0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知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7日


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奖励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是指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柳州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补助。

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事项,提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按事项的不同类别,明确项目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拨付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包括申报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监督检查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奖补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奖补对象为柳州市辖区内符合有关奖补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奖补对象不包括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 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的奖励事项包括: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及广西专利奖;

(二)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

(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四)授予优秀的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五)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知识产权奖励事项。

第七条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5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5万元/件。

(二)获得中国专利银奖3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万元/件。

(三)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10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件。

第八条获得广西专利奖的奖励标准。

(一)获得广西专利特等奖20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10万元/件;

(二)获得广西专利一等奖10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一等奖奖金5万元/件;

(三)获得广西专利二等奖8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二等奖奖金3万元/件;

(四)获得广西专利三等奖5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三等奖奖金2万元/件。

第九条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认定及相关称号的奖励标准。

(一)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30万元/个、试点县(区)20万元/个;

(二)知识产权示范高校30万元/个、试点高校10万元/个;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万元/家、优势企业5万元/家;

(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10万元/个;

(五)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10万元/个。

以上认定称号存在周期性建设的,只对首次获得给予奖励。

第十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标准。

(一)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并有效实施3年以上的企业,择优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二)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认证,并有效实施2年以上的高校,择优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三)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认证,并有效实施2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择优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第十一条授予优秀的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奖励标准。

获得市本级年度优秀称号的本市专利代理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评定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个人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三)对举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或代理师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价值线索和案件情节,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补助事项包括:

(一)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

(二)运营高维持专利;

(三)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

(四)研制标准必要专利;

(五)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

(六)建设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知识产权补助事项。

第十四条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的补助标准。

对在关键技术领域培育出达标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择优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组合。

第十五条运营高维持专利的补助标准。

对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年以上实施运营的发明专利,前三年按照每件专利当年实缴年费的5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补助标准。

对通过质押专利权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人,按照《柳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给予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补助。

第十七条研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补助标准。

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中,融入自主核心专利技术,形成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八条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的补助标准。

对企业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择优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

第十九条建设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补助标准。

对达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相关目标要求的自治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的建设主体,给予其建设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补助标准。

(一)对在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年度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维权援助分中心和维权援助工作站,择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二)对为本市专利维权及纠纷调处提供免费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和参与侵权案件查处的柳州市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10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对受市知识产权局或维权援助机构委托,为本市专利纠纷提供无偿诉前调解服务的调解员,案件成功调解后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2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对为本市专利纠纷、诉讼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结案后给予资金补助,每人每案补助1000元,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知识产权奖励补助事项的奖励补助标准。

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的其他事项,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不超过政策规定限额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奖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奖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突出成效,利于监督”的原则。

(二)奖补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柳州市财政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用于加强和提高柳州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水平。

(三)奖补经费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按照申请补助先后顺序安排,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在下一年度予以安排。当年的奖补经费如有剩余,按照柳州市关于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奖励经费通过本市龙城亲清在线平台拨付,必须用于推动获奖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有关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获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奖补经费必须用于推动申领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获得奖补的申领主体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在申请和使用奖补经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对其追回奖补经费,并不得再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奖补事项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通过本办法奖补事项申请核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应在奖补经费领取通知下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领取工作。逾期不领取者,视为主动放弃所获奖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和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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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知识产权 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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