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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柳州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2022-05-11 14:51:47   来源: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128 评论(0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原分散登记时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大量显现,导致无法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造成不动产“登记难”。主要表现形式有: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申请主体缺失,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手续不齐全,国有建设用地上独栋居民楼占地与原土地发证范围不符,出让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用途、年限不规范等情形。这些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关于解决柳州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二、目标任务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让利于民”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为民办实事、解难题为落脚点,针对全市具有共性、普遍性的6大类问题12种具体情形,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并明确利用3年时间全面推动全市6大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处理意见》共6条12点,《处理意见》针对全市具有共性、普遍性的6大类问题12种具体情形,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并对《处理意见》的实施期限、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6大类问题12种具体情形分别是:一是关于解决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问题,包括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未依法办理划拨土地转让审批手续,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无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等四种情形。二是关于解决申请主体缺失的问题,包括开发建设单位灭失、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法定负责人失联导致申请主体缺失等三种情形。三是关于解决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四是关于解决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手续不齐全的问题,包括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手续和消防手续缺失等两种情形。五是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独栋居民楼占地与原土地发证范围不符的问题。六是关于解决出让土地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用途、年限不规范问题。

四、实施范围

《处理意见》适用于文件印发之前我市已经形成的6大类12种情形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印发之日起新形成的问题以及“小产权房”不适用本意见。

五、执行标准

本《处理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关键词诠释

灭失:指市场监管的营业执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系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信息代码中查无信息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灭失情形。

建(售)房单位:指房屋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指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第七章第七十三条第三、四款)

独栋居民楼:指个人自建房。

建筑物: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七、现实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柳州市针对不同情况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集体决策并以会议纪要、通知等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了大量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获得了企业、群众的好评。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2022年4月21日,柳州市出台《处理意见》,通过着眼长远、用力用功建立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开展3年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化解工作,我市绝大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将成为“历史”,“历史账单”将成为“成效清单”,“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落实更到位,群众重大财产权保护更有效,更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史学习教育带来的身边变化,切实体会到党对群众的关怀是真心实意的、不掺水分的。

八、注意事项

由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成因复杂。《处理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既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搭便车,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为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营造积极良好的氛围。



政策链接: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解决柳州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关键词: 不动产 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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