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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2019-02-15 11:25:19   来源:中金普华产业研究院   浏览:307 评论(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再给民企吃“定心丸”,通篇内容与去年11月初举行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一脉相承,再次强调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文件从实施差别化信贷支持、加大直接融资、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和细化金融服务民企的指导意见。

差别化货币信贷

支持政策持续发力

对民企来说,主要的融资渠道来自两方面,一个是银行信贷,另一个就是直接融资。所以,《意见》也主要从这两大渠道着手,提出纾困民企融资环境的对策。不过,从融资现状看,大部分民企主要依赖的融资渠道还是前者,因此,加强金融服务民企的支持力度,重中之重也是从银行信贷着手。

《意见》就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所谓的“问题”、“难点”,就是“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为此,《意见》从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完善银行绩效考核和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特别是在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方面,《意见》提出,将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可以看出,上述政策的落地主要将由央行负责推动。实际上,去年底以来,央行就在多措并举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上述政策中多数已经在落实当中。所谓的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就是市场广泛热议的要从宽货币到宽信用发力。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普遍认为,从去年四季度央行发力后,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已明显改善,贷款融资自去年四季度以来明显增长,尽管央行尚未公布今年1月的金融数据,但新增贷款规模有望大概率创历史新高,宽信用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路透综合近30家机构预测中值显示,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料升至2.97万亿元,环比劲增近3倍,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亦料创出天量规模达3.3万亿元。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贷款、债券、ABS等融资市场已表现出“量升价降”的特征,体现出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已经明显改善。待针对“三大约束”的若干精准政策进一步发力后,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会变得更加通畅,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还会加大。

完善金融机构

激励相容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推出的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只是引导银行加大对民企信贷支持的“敲门砖”,要激发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则离不开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完善。

尤其对于基层的银行从业人员来说,绩效考核机制的完善是推动他们加大民企、小微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推动力。南方一资深银行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尽职免责问题是影响基层行对民企不愿贷、不敢贷的最主要原因。现实情况中,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于国企出现的不良风险往往是对基层信贷人员从轻处理,但对于民企信贷风险则是严肃处罚。尽管监管部门多年来提出要落实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差异化尽职免责要求,但一直未出台细化、量化的尽职免责标准,使得这一要求常常流于口号。因此,未来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能够明确落地,对于调动基层行给民企放贷的积极性有很好的助推作用。

《意见》就提出,要抓紧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除了银行内部要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外,监管部门也应适当调整监管要求,以正面激励银行服务民企,而非用行政性手段摊派任务。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近日就撰文指出,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关键是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鼓励银行主动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而不是用下指标、派任务的行政办法。

因此,《意见》也提出不少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企支持的政策举措,强调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例如,在实施差异化监管考核方面,提出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在正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民企融资支持方面,提出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等。

强化融资服务

基础设施建设

众所周知,不少金融机构偏好“垒大户”,而不愿意扎根专注做民企、小微金融服务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民企因经营信息不透明、财务信息不规范、融资抵押物缺乏等原因,加大了金融机构风控审核的成本,让金融机构望而却步。所以,《意见》也从强化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部署,旨在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从战略高度抓紧抓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除了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建设外,民企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也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指出,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9]6号),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定位,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北京一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上述业务范围的限制要求非常具有针对性,目前不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都在做债券担保和为政府融资平台发债提供增信,他们不愿意做民企(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因为这类业务通常风险相对高、运营成本高、代偿多,并不赚钱,甚至还会赔钱。如果明确聚焦民企、“三农”的主业范围,则意味着这些担保机构将面临业务转型,这对支持民企、“三农”融资来说就是利好。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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