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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规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21-08-06 10:12:03   来源:   浏览:81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大规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桂退役军人发〔2019〕36 号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

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2 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16 号)、自治区退役军人厅等

12 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3 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桂民规〔2018〕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决定在全区大规模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和原则

(一)活动目的。

通过大规模开展形式多样、载体多元、全面覆盖、精准高效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切实提升退役军人适应就业创业和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积极引导他们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不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效,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活动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因人施培,因产设培,因岗定培。

二、培训对象和承训机构

(一)培训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和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以及参加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的军人(即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置)。

(二)承训机构。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认定的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公共实训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下同)、职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接收退役军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培训机构为重要补充。

三、实施步骤

(一)精准摸底。

1. 精准收集退役军人基础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退役军人事务统计工作,建立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数据库,精准掌握退役军人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就失业状况、培训及就业意愿等基础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

2. 精准收集就业岗位和企业培训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各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退役军人特点和需求,收集区内外市场用工信息和企业培训需求。

(二)信息发布。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调查统计情况,结合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向退役军人发布培训需求信息、企业用工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和承训机构目录,并保持动态更新。

(三)宣传发动。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传统媒体的重要作用, 积极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针对性、互动式宣传,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精神宣传到位,将合适的岗位信息、培训信息传递到位, 激发退役军人参加培训的内生动力,引导他们投身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中,投身到建设壮美广西事业中。

(四)组织实施。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采取以“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的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军人个性化需求, 开展市场化职业技能培训。

四、实施内容

(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围绕区内外用工市场需求和我区产业发展需求,结合退役军人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充分调动各类培训资源和师资力量承担培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共享网课、培训数据包等培训资源,增强培训的精准性、针对性、广泛性和先进性。

1. 就业技能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退役后可在目录内的承训机构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参加相关专业(项目)培训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采取整班制或插班式组织实施。

在市场有明确需求、参加培训人员有明确就业方向、政府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能直接委托目录内的承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退役军人就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培训。

符合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范围的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2. 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协作,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 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并根据职责积极组织承训机构承担部队委托的退役前技能培训活动。

3.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用人单位自行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项目制的方式,委托承训机构组织退役军人开展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券培训。

4. 创业培训。对有明确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主要通过项目制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承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和适合退役军人的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二)拓宽渠道,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充分利用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培训机构的资源优势,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配置作用,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提供免费精准的就业创业服务。

1. 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以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辅警等重点岗位和社会治理、兴边固防、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为重点,开展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开发”的原则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调配作用,鼓励中介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以市场需求促进就业。

2. 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加强与自治区重点产业、龙头企业和工业园区对接,收集整理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开发挖掘就业岗位。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退役军人自发组织,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引领作用。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3. 提供精准公共就业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搭建企业与退役军人的用工平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原则上每年要组织不少于 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各级要多渠道收集岗位信息,确保岗位储备数量大于本地区退役军人求职需求数量。要加强跟踪服务,动态掌握退役军人的就失业状况,促进稳定就业,对本地区未就业的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至少推荐 3 个以上就业岗位。

五、经费管理

(一)财政补助资金。

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以及其他政府补贴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其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各地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使用包括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项目类型分别从现有的经费来源渠道中解决。

(二)自主培训经费。

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自主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成本自负;鼓励承训机构自主开展市场化职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政策的,按规定予以相应奖励;退役军人根据个性化需求自主选择参加市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自负,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申报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好大规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具体举措,认真谋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加强工作保障,精心组织实施。

(二)形成部门合力。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发动承训机构,广泛动员培训对象和企业参与, 确保培训实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开展全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退役后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职责组织退役前的技能储备培训。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经费的安排与监管。

(三)及时统计总结。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本地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统计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地,培训取得实效。对在中央和自治区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将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开展定期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推进落实。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机构的培训师资、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就业率的监督管理,将相关情况作为培训机构年检的重要依据,动态调整承训机构目录。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职业能力建设机构加强合作,协同对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开展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切实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效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



文章关键词: 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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