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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24 15:07:13   来源:   浏览:22 评论(0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

 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8]1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促进广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宽松措施:

      (一)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区营业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二)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加大减免税力度。为了激活房地产市场,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各地要加大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力度。

      1.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2.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广西区内新办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3.积极核批灾情减免。对因历史、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经营困难,导致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

      (四)加大企业所得税扶持力度。

      1.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中小企业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专项拨款和补贴收入,不作为计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涉农免税票据使用管理。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步伐,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农免税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改进对涉农免税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区的“三农”建设。

       二、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一)强化税务服务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并将其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不断丰富税务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纳税咨询辅导,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税务服务援助,对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税务服务。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和首府税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一窗式、一站式服务以及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纳税服务方面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与国税部门在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征管信息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政务协作,降低办税成本。积极推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银行网点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推行财税库行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低廉、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税,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收入的关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税收管理权限,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不得越权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的作用。通过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渡过难关,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形成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积极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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