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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8-12-18 08:49:31   来源:   浏览:71 评论(0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精神,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科技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71-2844705。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自治区科技厅规划财务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精神,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企业自主投入研发经费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在科技部门备案或纳入统计部门研发活动统计名录,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且符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纳入统计名录的企业需完成研发活动报统工作。
    (三)按规定申报并享受了税务部门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可以选择以下符合条件的一种奖励方式申报,不可重复、交叉申报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企业
    研发投入奖补资金核算由基础奖补部分和增量奖补部分累计,标准如下:
    1.基础奖补部分
    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投入分段核算、累计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支出额的3%核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1亿元(含)的部分,按2%核算;高于1亿元的部分,按1%核算。年度内单个企业基础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增量奖补部分
    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投入新增部分的10%核算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增量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桂政发〔2018〕51号文件中《新增 1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效期内,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以国家税务局数据为准)的 20% 进行奖补,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瞪羚企业
    根据桂政发〔2018〕25号文件规定,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原则上应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年度申报通知提供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申报上年度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其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网上申报。
    第八条 初审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进行初审,推荐上报设区市科技部门。
    第九条 复审上报。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对所有申报汇总后复审,并推荐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条 汇总核定。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所有申报后,组织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联合评议后确定奖补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奖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下达研发投入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应将市县研发投入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研发投入奖补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绩效再评价等。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材料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研发投入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指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组织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按政策规定使用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组织研发投入奖补资金年度申报、会审、信息公开等;负责相关系统平台建设、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工作,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结论推荐上报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统计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统计局参与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负责审核确定提出申请的纳统企业已完成年度研发活动报统工作。
    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纳统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核实企业纳统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参与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填报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比对结果,并反馈自治区科技厅。
    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职责:
    (一)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不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强对研发活动的质量管理,按时、如实填报统计、税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应如实申请,加强对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统计监测工作。
    第五章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涉及的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或配套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支出。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信息共享机制,对设区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和重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将市县研发经费投入增量和财政对研发经费的投入和科技项目申报主体的研发经费投入作为自治区测算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及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自2018年至2020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依法依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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