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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上报企业信息化项目的通知

2004-04-27 11:52:26   来源:   浏览:74 评论(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高技[2004]5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组织上报企业信息化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方针,加快我国企业信息化的进程,自2004年起开始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

    持续推进重点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业务流程重组与优化,增强企业产、供、销协作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大力推进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骨干企业在采购、营销等方面的聚集效应和带动作用,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融合与集成,提高企业群体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积极推进区域性的第三方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降低中小企业信息化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信息化服务,避免中小企业因对信息化认识不足、缺乏人才等方面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带动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二、支持重点

    在信息产业、生物、航空、航天、物流、流通、交通、能源、农业等领域,选择基础条件好的重点骨干企业及区域,支持其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充分利用、开发和整合资源,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等各种先进实用的  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及应用效果。

    三、选项原则

    (一)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促进供应链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伙伴企业等环境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信息化的实现。

(三)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真正为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活力。

    (四)有利于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五)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关键技术装备产业化的原则。项目所需设备和软件应鼓励采用本地化产品,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六)有利于企业信息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市场、技术、标准等服务体系的发育、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四、具体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重点范围,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有关部门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或计委、经贸委联合呈报)将项目建议书(一式三份)、项目简介和项目简表(附软盘)及银行贷款意向书等有关文件报送我委。

    (三)申报项目单位若需特别说明的事项,请通过各部门或省、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统一将有关情况向我委高技术产业司反映。

 (四)通过初选参加答辩的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专家组评审。评审前提供: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项目的基础条件,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信息化带动管理流程变革和再造、基础网络框架、应用系统,企业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项目的预期效益等(包括电子文档)。

    (五)初选工作将严格按照我委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初选通过并参加现场答辩的项目名单及答辩的具体时间手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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