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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8-02-28 16:19:00   来源:   浏览:196 评论(0
 公开征求对《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继续做好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附件2),于2018年3月30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OA形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0日

    意见反馈邮箱:fgk2811782 @ 163.com

    联系电话:0772-2811782 

    传 真:0772-2821417(请注明“搬迁改造意见反馈”)

    地 址:柳州市文昌路66号433室,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邮编545006)


    附件:

    1.《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 意见建议反馈表.doc
  
2018年2月27日 

附件:

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搬迁到工业园区,实现产业向园区集聚、工业化和城镇化协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和国家关于城市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政策为指导,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动力,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绿色搬迁,产业转型”的总体思路,着力推进企业搬迁改造、环境污染治理、产业培育发展等重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政府要正确引导,精心组织,稳妥推动;搬迁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绿色搬迁、转型升级。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工艺装备水平,鼓励企业搬迁改造、创新创业,以搬迁改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要整合资源,科学谋划,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采取促引结合、分类支持等方式多管齐下,统筹推进。

    三、企业搬迁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可以享受原址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和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

    1.原址土地收购补偿。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最新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需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原址土地的补偿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如下:按照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宗地地价作为补偿标准。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有合法产权手续(有合法产权指的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房屋现值计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无合法产权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3.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企业新址建设和发展。标准为: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的部分按7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70%;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65%。

    (二)企业搬到新址后扩大生产规模,享受搬迁改造优惠政策后获得的资金尚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总费用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政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决定,从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中适当提高比例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改造。

    (三)厂房数量多、面积大的工业企业搬迁也可按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补偿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企业原址土地全部或局部规划为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用地的,该地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补偿标准由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

    (五)企业搬迁过程中的有关税务事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减免、优惠、扣除等)。

    四、企业享受搬迁改造政策的范围及条件

    (一)企业搬迁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1.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必须是工业企业,企业原址土地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原址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具备独立开发条件。

    2.缺乏独立开发条件的企业申请搬迁的,由所在城区政府提出连片开发方案,报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搬迁办)同意后,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可参照享受本政策。

    (二)企业享受搬迁改造优惠政策的条件

    1.企业原址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产权清晰,合法、无争议。

    2.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必须交由政府收储;

    3.企业必须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落实新址土地用于项目建设;企业原址土地面积小于5亩,购置新址土地确有困难的,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购置或者租赁柳州市各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4.企业新址项目要加大技改投入,更新设备,实现集约化生产。企业搬迁后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

    五、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

    (一)搬迁改造资金的管理

    1.搬迁改造资金由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2.搬迁改造资金从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其中,原址土地收购补偿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先行垫付。

    (二)企业搬迁改造补偿资金的使用

    1.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2.享受搬迁改造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租赁/购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搬迁的企业,必须将获得的政府搬迁改造资金的60%/50%以上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

    (三)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

    1.土地收购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的拨付。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市搬迁办与搬迁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由市土储中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

    2.土地出让净收益扶持款的拨付。

    (1)易地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分三次拨付资金,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资金的50%拨付给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体厂房)封顶后拨付40%;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10%。

    (2)租赁/购置标准厂房的搬迁企业。市财政局分三次拨付资金,购置生产设备及技术装备后拨付50%;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试投产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10%。

    3.企业新址项目投产一年后,企业向市搬迁办递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市搬迁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新址项目年产值、销售收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款项(10%)。

    六、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程序

    (一)企业向市搬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企业董事会或资产所有者审查同意的搬迁改造方案和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材料。企业新址土地、厂房落实后,向市搬迁办递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或购置标准厂房的合同,市搬迁办下达同意搬迁的批复。

    (二)企业凭市搬迁办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人社、审批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企业与市搬迁办、土储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企业将土地交给土储中心收储。土储中心按合同向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款。

    企业将土地交给土储中心前,应开展场地土壤环境调查,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否则治理修复该问题的费用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

    (四)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储中心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划用途,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

    (五)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入库情况和新址建设进度,分阶段拨付有关扶持资金给企业。

    (六)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完成后,准备相关材料报市搬迁办申请验收,验收完成后由市财政局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七)获得批准搬迁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搬迁改造工作1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市搬迁办撤消原批准文件,并且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搬迁改造申请。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工信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城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住建委、国资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工商局、审批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信访局、土储中心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二)组织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审核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3.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依据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计划,负责企业搬迁资金的年度预算、调度、拨付。

    (2)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提出规划意见。

    (3)市环保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企业搬迁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做好在搬迁改造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搬迁企业易地建设的用地指标,做好土地及房屋权属认定和土地处置工作。

    (5)市土储中心负责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的收储及公开交易的前期工作;对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进行测算;与市搬迁办及搬迁企业三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搬迁企业支付土地收购及地面合法建筑物补偿费。

    (6)市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中有关职责做好有关信访工作。

    (7)其他各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不适用于已经搬迁但原址土地未处理的企业。

    (二)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县域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有关经费由县财政自行解决。柳江区撤县设区过渡期间,参照执行本方案或另行制定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有关经费由柳江区财政自行解决;过渡期(具体时间以市人民政府的通知为准)结束后,适用本方案。

    (三)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市企业搬迁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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