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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6-25 16:15:00   来源:   浏览:246 评论(0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工信投资〔2018〕198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支持重点,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扶持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牵头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再评价工作;配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项目申报、提出项目扶持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产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培育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和新产品产业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企业市场开拓扶持、工业发展激励、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及规划编制等。
    (二)工业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承接产业转移补助等。
    (三)工业绿色发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监察能力提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循环经济示范、清洁生产示范、淘汰落后产能及化解过剩产能、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等。
    (四)中小企业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改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可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为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条件、分配标准和办法等。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于每年下半年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支持的重点和范围、扶持方式以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等,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局)、财政局应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由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项目支持范围符合性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由工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财务数据真实性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所申报的项目应当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当年的投资进度预计未能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未能达到总投资计划)30%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已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第十一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将市、县上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并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当年度的扶持计划进行安排,对需要继续安排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合理编制分年度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先进性、项目效益和项目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资金分配,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据实结算类资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预留的项目资金除外。
    第十三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在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计划前将拟扶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项目投资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安排给各市、县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安排给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追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的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财政局要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委(局)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研究制定资金拨付操作细则,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委、财政厅备案。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其拨付和管理按照相应的专项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一)实行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编制等项目应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实行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结合投资进度、实际投入及利息支出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对实际投资进度未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未能达到总投资计划)30%以上的项目、实际利息支出未达计划贴息金额的30%的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投入低于计划扶持金额的无偿补助项目,原则上不予拨付专项资金。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1个月内拨付资金。
    (三)实行据实结算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扶持计划总额的70%下达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资金核查和拨付意见,清算下达剩余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应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因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项目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管理,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项目,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提出调整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后予以批复。项目调整等原因需收回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或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并退回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所在市或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局)配合收回。
    第十八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属地原则负责本级财政拨付资金的本地区项目的组织验收。经自治区本级拨付资金的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项目原则上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达到计划要求、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等,具体内容根据项目性质不同有所侧重。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计划80%或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调减扶持资金额度。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形成效益等。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自治区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局)、财政局应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将本市、县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同时,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年度终了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项目单位,收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其2到5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将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违规单位列入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不好,支出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额度。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桂经园区〔2008〕4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信科技〔201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16〕7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16〕8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工交〔201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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