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均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从2020年1月1日起,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前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范桢、通讯员佘绸兰)5月16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受理了首单企业缓缴社保费用申请,该企业在失业、工伤、养老保险三项费用中可缓缴金额822万余元,涉及参保职工2700余名。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 通讯员黄泓弼)“我公司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1000多万元,缓解了流动资金压力。”近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工作人员小钟说。
,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范桢)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在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新增17个困难行业。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哪些企业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社保中心:为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部署,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0〕5号)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范围和条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5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市税务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2年 第2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主办单位电话:0772-2827563
管理运维:柳州市北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23 桂ICP备06011433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