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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春风行动

2021-11-23

国家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涉事宜的通告

尊敬的纳人、缴费人:近期,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办服务厅作为纳人、缴费人集中办理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

重点群体创业如何享受费减免政策?

2.在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减降费”为金沙江两电站减逾6亿元

2019-06-04 09:30:22 云南日报今年4月以来,增值一般纳人发生增值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率的,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率的,率调整为9%。

2019-06-04

“真金白银”直达市场主体 我市全力落实增值留抵退政策助企纾困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周枳伽)“大规模增值留抵退政策让我们真切体会到国家为企业‘减负’的决心和力度。”1小时内通过流程审批、3小时退金到账。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城镇土地使用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种】房产、城镇土地使用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城镇土地使用。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收优惠政策指引

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收优惠1.增值小规模纳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3.增值小规模纳人减免等“六两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收优惠4.重点群体创业收扣减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留抵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方便纳人办理留抵退业务,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期末留抵额退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畅通以旧换新链条,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

     畅通以旧换新链条,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有序落地回收企业不再担心缺“第一张发票”近日,国家务总局印发《关于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人增强依法诚信纳意识,主动纠正纳失信行为,务总局发布了《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费红利转化为企业发展动力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宋美玲、通讯员韦剑)9月18日,记者从国家务总局柳州市务局获悉,我市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对口直联制度,帮助企业用好费红利,为新能汽车产业发展增活力、添动力。

落实落细收优惠——市务局新举措 给中小企业吃上“定心丸”

措施如何落实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中小企业复产?如何确保办缴费平稳运行?1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务部门。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信用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

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应如何申请“反向开票”?

国家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征收碳的研究

主要是通过对化石燃料相关种的改造,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依据进行附加征收,以达到征收碳的目的。在我国现行制中,适合改造为碳种主要是和消费

2021-08-09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收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环保倒逼企业绿色转型有成效

上海一家汽车科技公司负责人说,目前企业在环保的倒逼下真正走上了绿色发展之路。环保法设置了两档差别化减优惠政策,排污量大的企业,所减额度就少。

2019-04-09

新能大时代,土地正成为被“中间方”高价转租!

在轰轰烈烈的新能大潮流下,与其相关的价格均在被持续推高。

2022-07-19

一文了解: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小规模纳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项目,减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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