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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按照本《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法》(以下简称印花法),进一步规范印花征收管理、加强印花服务,推进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春风行动”有关安排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费优惠政策指引

具体包括:一、减免费负担1.小微企业增值期末留抵退2.符合条件的增值小规模纳人免征增值3.增值小规模纳人阶段性免征增值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100%加计扣除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

退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退降费政策操作指南——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一、适用对象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人负担,国家务总局制发《国家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增值申报表调整情况

关于《国家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明确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由纳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斯拉进入免购置名单 此前购买车主要求退

,经咨询基层务部门,表示其不确定是否可办理退,因此特向工信部与务总局请示此事。

2019-09-03

关于对车辆购置新规的解读

二、纳人购买自用应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依据纳人购买应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

2019-05-28

新一批免购置新能源车目录发布

2019-09-03 08:10:21 长江商报   作者: 蔡静  第26批《免征车辆购置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简称“目录”)日前发布,共有405车型上榜,324车型被撤销

2019-09-03

总局出大招 3项政策惠及生物质能

具体包括:(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收优惠6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70.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71.

2019-08-23

16个问答学习:纳人如何享受“六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两费”包括资源(不含水资源)、城市维护建设、房产

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2017〕44号)、《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小额贷公司有关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事宜的纳人主动到务机关办理清,要求取得清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响应纳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人主动到务机关清的,务机关即时出具清文书。

国家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等 “六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人)负担,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房产、耕地占用

光伏平价下的“阴影”:“捐”与产业配套、土地两不明 非技术成本占比近20%

某省的部分地区曾在2020年分配新能源指标的时候就要求参与投标的企业捐上千万/100MW。

2021-07-16

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人出口前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所涉跨境应行为,适用增值免退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率征收增值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率征收增值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费优惠政策指引

5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5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55.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非接触式”网上办清单及问题解答

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五、纳人缴纳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 

转发自治区地方务局关于改进地方收管理减轻纳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符合减免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城市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金额分别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务局审批;年申请减免房产、城市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50万元

2008-12-24

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春风行动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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