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政策内容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贷款,不受影响。该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桂人社发〔2020〕32号)规定,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
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条件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五、我们是大型国企,可享受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减半征收优惠,即便如此,受疫情影响,财务压力依然较大,准备按规定申请缓缴。请问缓缴也仅限于企业缴纳部分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
,现就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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