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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障范围和实施稳岗计划的通知

:一、扩大我区障范围(一)及时落实待遇。

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政策请查收

【享受主体】  、工伤缴费人【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政策?一文带你了解

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工伤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关于扩大障范围的通知

二、及时发放金。对参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已办理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金,代缴基本医疗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020-06-11

关于做好扩大障范围的通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障范围和实施稳岗计划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31号)

柳州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 对象为本月正在享受金的人员,标准为400元/人

今报柳州讯(记者黄真真 通讯员覃秀莲 蒋文华)2024年2月正在享受金的人员注意啦!

关于做好稳岗位提技能防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稳岗位提技能防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生活

关于做好稳岗位提技能防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社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稳岗位提技能防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生活、防、促就功能作用,助力稳就民生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障局

《关于做好稳岗位提技能防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4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稳岗位提技能防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对稳岗返还

柳州499家企将获得3.5亿元应急返还补贴!

人社君提醒各大符合条件的企在公示期满后要及时申报申报渠道① 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② 到参的社会经办柜台现场申报支持企应急返还政策是我市支持企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又一有力举措

关于做好2021年减负稳岗扩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型企按本企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按本企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

2021-06-23

关于进一步明确稳岗位提技能防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稳岗位提技能防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4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障局、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金期间的人员职培训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领取金期间的人员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人员职培训”),提高人员职培训率和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基金“生活、促就、防”的作用,促进人员尽快就

关于实施柳州市2020年支持一般企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柳州市2020年支持一般企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柳社发〔2020〕8号 各县、柳江区社会局,全市各参: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

《关于进一步明确稳岗位提技能防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7月29日,我厅牵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稳岗位提技能防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

为更多企发展“护航” 助职工提升技能“展翅”——柳州积极贯彻落实政策

今报记者巴方 通讯员覃秀莲近日,记者从柳州市社会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和人社部、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柳州市积极贯彻落实“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第五批困难企稳岗返还名单公示

根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局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工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柳州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70号)和《关于2019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单位与企之间流动时社会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单位进入企工作之月起,参加企职工的基本养老,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费,建立基本养老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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