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搜索关键字:保险费 | 耗时 38 ms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政策请查收

【享受主体】  失业、工伤人【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政策?一文带你了解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工伤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的通知

,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以下简称三项社会)单位缴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关于企业社会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根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征收体制改革部署

2020-11-02

关于阶段性减免缓社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一)范围及时间1.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部分,共计5个月。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障局

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率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人力资源社会障部工伤司关于做好

2021-05-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的通知

、失业、工伤(以下简称三项社会)单位缴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一)减免范围及时间。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政策的通知

、失业、工伤(以下简称三项社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关于企业社会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由人力资源社会障部门、医疗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医部门”)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发本通告。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政策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以下简称“三项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失业、工伤(以下称三项社会)政策的基础上,现就我区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着力市场主体就业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以下称三项社)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的指导意见医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柳社发〔2020〕10号 全市各参单位:为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确全市经济稳定增长,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0〕32号)规定,现就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以下简称三项社会)单位缴部分的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单位缴部分的政策

2020-07-28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以下称三项社会)单位缴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应对风、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参人员的缴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为切实发挥我区阶段性缓缴社会政策效果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