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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重点群体创业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023年最新减降费优惠政策汇编(增值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计5%抵减应纳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计10%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问题1】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方法对应的应纳额能否抵减计抵减额?  

16个问答学习:纳人如何享受“六两费”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印花(不含证券交易印花)、耕地占用和教育费、地方教育。  

关于简并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消费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地方教育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费申报表(一般纳人适用)》、《增值费申报表

2021-04-18

关于企业所得年度纳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年度纳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有关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人办负担,现就企业所得年度纳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优化纳人延期缴纳款等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关于优化纳人延期缴纳款等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收营商环境

一文了解: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小规模纳人【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项目,减按1%

2022年新出台的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六两费”减免政策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费支持政策,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

国家务总局 关于纳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 关于纳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为鼓励和引导纳人增强依法诚信纳意识,主动纠正纳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等“六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人)负担,务总局决定改进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

降费“红利”让百姓企业受益今年一季度,柳州累计新增减6.2亿元

增值小规模纳人发生增值销售行为,纳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为30万元)的,免征增值;二是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优惠;三是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六两费实行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优化纳人延期缴纳款等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第19号),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人延期缴纳款的核准”等5个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务总局关于优化纳人延期缴纳款等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组合式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费扣减

”)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地方教育和企业所得优惠

高校毕业生创业费扣减政策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地方教育和个人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费优惠的通知》政策解读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小规模纳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城市维护建设、印花、城镇土地使用、耕地占用等地方种及教育费、地方教育

2023年最新减降费优惠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五、研发费用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国家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等 “六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人)负担,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房产、耕地占用

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小规模纳人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项目,减按1%

国家务总局 关于增值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关于增值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现将增值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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