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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人办理增值期末留抵额退(以下简称留抵退)业务,

关于开展2023年收征管数字化下数电发票相关业务培训的通知

数电发票受票试点方案及疑难问题解析(1)数电发票交付方式务数字账户接收流程(2)不得进行用途勾选增值凭证(3)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勾选(4)三个省市试点确认式申报7

2023-09-04

人能同时适用留抵退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吗?

  按照现行规定,纳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已获得留抵退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马里免太阳能增值和进口

2020-04-08 10:15:49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马里部长理事会上周宣布,将不再对太阳能电池板,风力涡轮机叶片和水泵涡轮机等设备征收增值和进口

2020-04-08

两会|刘汉元建议减轻光伏发电企业费 增值按3%征收

据测算,目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达到3分到4分,实际负超过8%。

2020-05-22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2.纳人在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减增值、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依据是享受本项收优惠政策的增值应纳额。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财政策支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小规模纳人在现有增值的纳人里占的比重非常大,在80%以上。对小规模纳人的减,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公告如下:  一

2021-04-30

全国人大代表刘汉元:建议减轻光伏企业费负担,降低光伏非技术成本

近年来,光伏行业受益于国家减降费、降成本等系列优惠政策,但与利息成本对应的增值却始终无法抵,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费负担。

2022-03-18

全国人大代表刘汉元:建议减轻光伏企业费负担,降低光伏非技术成本

近年来,光伏行业受益于国家减降费、降成本等系列优惠政策,但与利息成本对应的增值却始终无法抵,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费负担。

2022-03-09

费红利转化为企业发展动力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宋美玲、通讯员韦剑)9月18日,记者从国家务总局柳州市务局获悉,我市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对口直联制度,帮助企业用好费红利,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增活力、添动力。

今年留抵退1.5万亿,退给谁?怎么退?最新发布!

同时,在退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额在6月底一次性全部退还。覆盖行业——二、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额问题。

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预缴纳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预缴纳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为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率征收企业所得、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优惠政策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收政策:国际经验与完善建议

在增值征管方面,塞浦路斯外,欧盟各成员国均按照服务供应采取逆向征收机制征收。在企业所得方面,欧盟各成员国企业转让碳排放权取得的收入需要并入应纳所得额缴

2021-08-11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费优惠政策指引(1.0)

3.小规模纳人发生增值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

减轻费 推动光伏平价时代早日到来

,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达到0.03元~0.04元,实际负超过8%。

2020-05-26

小规模纳人如何享受征收率调减优惠?12个问答帮你搞清楚

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小规模纳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

一文了解:增值小规模纳人如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小规模纳人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小规模纳人免征增值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答:按照《条例》规定,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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