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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文明确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 充电完成超1小时未驶按每小时5元收费

《通知》提到,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的车辆,可按每小时5元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据了解,收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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