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搜索关键字:申报纳税 | 耗时 19 ms

关于做好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现将2015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技术进步项目。

2014-12-26

关于深化增值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向主管务机关请退还增量留抵额:1.自2019年4月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额不低于50万元

11个问答学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优惠政策

答:预缴企业所得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组织201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2.各市(市本级及所辖城区,下同)、县根据本市、县规模和当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择优推荐项目,各市可项目5-10个,各县可项目3-5个。

2012-04-10

关于组织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通知

    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企业项目,以及2016年度尚未产生效益或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本次范围。

2017-05-22

关于组织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通知

    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企业项目,以及2016年度尚未产生效益或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本次范围。

2017-05-23

关于组织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通知

    已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企业项目,以及2016年度尚未产生效益或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本次范围。

2017-05-23

2023年最新减降费优惠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四、小微企业所得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所得额,按20%的率缴企业所得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适用增值增量留抵退政策的,应当在增值期内,完成本期增值后,向主管务机关请退还增量留抵额。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费优惠政策指引(1.0)

6.按固定期限的小规模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享受方式】1.流程:该事项属于享受增值减免事项。

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前扣除吗?请在疫情防控收优惠20问里找答案

并且,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企业所得年度表《资产损失前扣除及调整明细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8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期内完成本期增值后,向主管务机关请退还增量留抵额。

如何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政策?发票如何开具?这8个问答收藏学习

【问题2】我公司是按季的增值小规模人,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表?

广西新能源汽车实验室专项集中启动入科技“尖锋”行动

消息(全媒体记者荀诗媛)2月3日,自治区科技厅启动广西新能源汽车实验室专项集中,项目截止期为3月13日。

关于《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务总局制发了《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工作的通知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机构工作的通知桂高认字〔2019〕2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务师事务所:为做好2019年度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关于组织2016年柳州市第二批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二、项目条件     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和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范围

2016-07-29

特斯拉进入免购置名单 此前购买车主要求退

》(国家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八条规定:“八、已经缴车辆购置的,人向原征收机关请退时,应当如实填《车辆购置退请表》(见附件2),提供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2019-09-03

@退役士兵:创业费减免政策请收好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增值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