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二次创业”,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促进企业升级 ,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市长企业接待日&rdquo
为全面实施“二次创业”,帮助我市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企业升级,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市长企业接待日&rdquo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电话:0772-2827563
运维单位:广西柳州市人才集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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