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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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