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市国资委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部署了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经营用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有关事项
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柳东管发〔2020〕11号)免租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再免收1个月房租,即免收2020年2月、3月和4月共计3个月租金,此前已上缴该期租金的承租方顺延享受政策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管发〔2020〕2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管理办法
此外,申请人还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柳州市城区内无房产(含商品房、网签备案)和未享受政府购房(租房)补贴及住房保障(含单位房);2.在柳州市工作和生活的,且在规定的劳动合同期内。
社保政策对湖北企业,免征2月至6月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湖北以外的中小微企业免征2月至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这个非常时期,中央、自治区都鼓励支持为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我市出台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主办单位电话:0772-282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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