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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最单机容量机投运!

11月11日,云南省级重点工程——家电投云南际富源西电项目电机组成功并网发电,标志着电最单机容量机成功投运。

2022-11-17
东<em>风</em>柳汽汽车出口创历史同期最好成绩 上半年出口2.6万多辆,同比增长21.8%

柳汽汽车出口创历史同期最好成绩 上半年出口2.6万多辆,同比增长21.8%

柳汽是最早一批通过跨境电商“卖全球”的中车企,乘着中新能源汽车快速崛起的东,来自中东、欧洲、非洲等区的经销商联系到东柳汽,进行询盘和采购,从网友变成亲密的合作伙伴。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区为重点的电光伏基建设,推动海上电集群化开发。科学有序推进型水电基建设,统筹推进水光综合开发。就近开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柳州制造业将迎来九利好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制造业信贷投放,稳定信贷增长,人民银行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如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加央行资金支持。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挥贸易信用保险作用 助力提高外贸一体化水平的意见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飞机、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高技术产业链有关企业、台套自主产品和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等重点行业企业投保贸险。  (二)加对重点区域企业贸险服务力度。

关于组织开展台(套)重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台(套)重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重装函〔2024〕400号根据台(套)重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安排,现组织开展2024年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先进计算赋能新质生产力典型应用案的通知

,面向“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三领域,遴选一批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的典型案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5年广西台(套)重技术装备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台(套)重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实施办法》(桂科字〔2025〕4号),经研究,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广西台(套)重技术装备认定申报工作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典型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2024年广西专利转化运用十优秀案名单公布 柳州4案入选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李书厚,通讯员蓝岚、李韦)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广西专利转化运用十优秀案名单,我市有4个案入选,数量排名全区第一。

2024年广西专利转化运用十优秀案名单公布 柳州4案入选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李书厚,通讯员蓝岚、李韦)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广西专利转化运用十优秀案名单,我市有4个案入选,数量排名全区第一。

谭丕创张壮会见东汽车集团董事长杨青一行 加强沟通对接 深化务实合作

日报消息(全媒体记者李俊)7月29日,自治区副主席,市委书记谭丕创在柳会见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青一行。市长张壮,东汽车集团董事、党委副书记刘艳红参加会见。

关于征集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的通知

各县区(新区)工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推进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树立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和优秀案,引导带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我局将发布《柳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秀案

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实施细则

第二节 家自然科学奖第十四条 《奖励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次发表

单机容量最电场台4.5兆瓦机吊装成功

020-10-14 10:38:34 中电建集团10月11日,随着叶轮与机舱在近百米高空的精准对接,由水电一局承建的单机容量最电场——黄莲坝电场台4.5兆瓦机吊装成功,这一目标的实现

2020-10-15

《政务数据共享条》全文发布,附专家解读

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制定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范,组织编制家政务数据目录。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目录。

2025-06-04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和二十届二中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

第三条 本条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依法设立,依据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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