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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函〔2020〕37号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国家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函〔2020〕73号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国家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国家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函〔2020〕55号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国家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

关于发挥“银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务总局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厅关于发挥“银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2020〕10号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国家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事处

减租金、减费!@6000万小店老板,最新扶持政策来了!

,对湖北境内小规模纳人免征增值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的科研机构和公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国家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

二、增值小规模纳人按照《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的,按下列公计算销售额:销售额=

两会|刘汉元建议减轻光伏发电企业费 增值按3%征收

近十年来光伏发电成本已下降了90%以上,在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最经济的发电,并连续三年占到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的一半以上,这其中绝大部分光伏设备都是中国制造。

2020-05-22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费优惠政策指引(1.0)

【享受】1.享受:纳人在增值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栏次。2.理渠道:纳人可以通过电子务局、服务厅理。【政策依据】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理结果告知纳人。纳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务机关可采取邮寄送达。

总局出大招 3项政策惠及生物质能

“公司+农户”经营模销售畜禽免征增值40. “公司+农户”经营模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42.

2019-08-23

美国对华光伏产业301关或将取消!

美国贸易代表公室3日宣布,四年前依据所谓“301调查”结果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的两项行动将分别于今年7月6日和8月23日结束。即日起,该公室将启动对相关行动的法定复审程序。

2022-05-17

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2021-05-07

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函〔2020〕27号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国家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

2023年最新减降费优惠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所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减按15%的率征收企业所得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财

在财支持面,新促进法总结了国家近年来各类财扶持政策的实践经验,重点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收优惠政策等三面对财支持相关政策作出规范。

柳州务“十二条”措施助发展为企业送去“及时雨”

“七八十万元的款,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大大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期末留抵退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人退还增量留抵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期限的通知

国家务总局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期限的通知征科函〔2022〕245号国家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务局,国家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申报,无需理有关免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理增值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申报表及《增值减免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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